為進一步規范煤礦托管工作,明確托管方與承托方安全職責,強化安全管理,防范和制煤礦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偉法規和我市關于安全生產方面一系列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托管煤礦必須是手續齊全、合法有效的生產、建設煤礦。承托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和業績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
二、煤礦托管必須采取包括安全、技術在內的整體托管,嚴禁以產量或進尺計價進行部分或分項承包的形式進行托管。承托方不得將托管煤礦再次委托第三方承包。
三、委托方和承托方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托管合同(協議),合同(協議)中必須明確煤礦托管期間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開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協議)應向古交市應急管理局報備。
四、托管價格測算,要以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充足完備作為前提條件。采掘設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
五、委托方對托管煤礦負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托管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委托方負有安全管理的各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太原市及我市安全生產方面一系列方針、政策、文件、會議精神和行業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六、委托方要按規定提留足夠的儲備資金并設立專戶儲存。儲備的資金必須滿足托管煤礦的安全隱患治理、設備更新購置和新工藝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需求。
七、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井下一線作業人員應為整建制調動,如需重新組建的,自有員工占比不得低于70%。
八、承托方上級企業要把托管煤礦納入本單位統一安全管理體系,對托管煤礦進行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九、委托方和承托方共同對煤礦進行隱患排查治理,隱患整改所需資金由委托方負責。
十、古交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關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察[2019]26號)十個方面的內容每季度對委托方和承托方的履職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査,發現雙方或一方存在有不依規履職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作業,立即改正,按規定給予上限行政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終止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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