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1年10月30日14時10分左右,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110m煤倉在放倉過程中發生潰倉,大量泥渣瞬間涌出將給煤機及作業平臺壓垮,操作工馮中義隨作業平臺墜落,被涌出的泥渣掩埋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0.52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0月30日運輸隊副隊長吳軍主持召開早班班前會,安排馮中義(死者)、馬占福負責+1110m水平煤倉放倉任務。13時15分左右,跟班副隊長吳軍入井到+1110m水平煤倉下口給煤機平臺處,待主井帶式輸送機開啟后于13時30分左右開始放倉,馬占福負責“啟?!苯o煤機,吳軍負責操作液壓閘板,馮中義負責在給煤機出料口觀察出料情況。放倉過程中,發現煤倉內的泥渣下落不穩定,忽少忽多。14時03分左右,煤倉內泥渣突然大量下落,吳軍、馬占福、馮中義三人立即撤至給煤機控制開關處(主井下行左側),馮中義立即電話告知主井皮帶機司機。約一分鐘后,大量泥渣瞬間涌出,將給煤機及作業平臺壓垮,三人全部隨平臺掉落,其中吳軍、馬占福掉落至主井井筒朝井口方向,兩人爬起后未見馮中義,立即呼叫沒有應答。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110m煤倉在放倉過程中由于蓬倉造成泥渣高空下落發生潰倉,產生巨大沖擊力將給煤機及作業平臺壓垮,操作工馮中義隨作業平臺墜落,被涌出的泥渣掩埋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煤倉現場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不到位。違反《井下及地面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系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各工作面嚴禁出現水煤混合進入煤倉”的規定,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水與矸石混合進入+1110m煤倉;違反《井下及地面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系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嚴禁長時間不放煤,正常情況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煤倉存放矸石過多,存放時間過長,未及時放倉。
未嚴格按照《井下及地面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系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倉內發生蓬倉且距離煤倉下口高度過高,無法使用風管處理時,應立即關閉給煤機閘門,等待其自行下落,下落至煤倉下口時,待水控干后,方可聯系皮帶司機,緩慢開啟閘門放煤”的規定處理堵倉、 蓬倉,而是利用給煤機閘板頻繁伸縮放倉。
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未能準確評價風險等級,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列為低風險;出現堵倉、蓬倉時,未及時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排查并消除潰倉安全事故隱患。
3.設備日常檢查維修不到位。作業人員未按照《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制度》中“對給煤機各種傳動部位有無卡阻、刮板鏈、傳動鏈、機架、軸承座和各部位的緊固螺絲、定位銷每天檢查一次”等有關規定,對給煤機及作業平臺各緊固件、支撐件等定期檢查維修。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本次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為了吸取事故教訓,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將崗位責任制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地落實落細。
(二)加強煤倉現場安全管理。完善并落實煤倉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管控措施。避免泥矸石混合進入煤倉,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按照制度要求觀察倉位、及時放倉;處理堵倉、蓬倉時,必須查清原因,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
(三)加強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常態化開展礦井全方位的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工作,積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規范安全生產行為,不斷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的整體預控能力,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特別要關注由于增產保供需要而造成井下變化風險點增多的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分類研判、分級管控。
(四)加強井下設備檢修和日常管理。科學合理設計給煤機操作平臺位置,實現遠程控制;處理煤倉堵倉、蓬倉時避免操作人員在給煤機下方作業,保證操作人員安全。完善煤礦設備管理制度,對設備實施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保養,對設備的完好情況和運行數據及時進行收集處理,并對維修情況跟蹤評價。
(五)加強事故警示教育。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要舉一反三,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教育反思會,切實做到事故警示教育生動有效,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定期選擇不同類別典型事故案例進行全員警示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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